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34号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乡**村**组。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7月2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韩某甲、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年来,在瑞安市飞云街道动车站附近山上、仙降街道山上等处,赌场摆设人以牌九为赌博工具,聚众赌博活动较为猖狂。2019年8、9月份开始,韩某乙(另案处理)利用其掌握的赌场信息,纠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等人,结伙到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林某甲等人的赌场索要“红钱”。如果摆设赌场的人不同意支付“红钱”,就拿出事先放在车内的砍刀、钢管威胁砸赌场、殴打摆设赌场的人。为壮大自身实力,于2019年10、11月份期间吸收被告人杨某甲和赵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赵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加入团伙。因索要红钱的事与摆设赌场的人发生冲突,三次纠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等人与摆设赌场的人“谈判”。另韩某乙还纠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等人为伍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看场、望风。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逐渐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与赵某某、王某甲在加入韩某乙一伙之前结伙到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赌场索要“红钱”,其中杨某甲参与索要红钱5次以上,共索取“红钱”人民币1000元以上。
2、2019年9、10月份期间,韩某乙与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等人去唐某甲、唐某乙、彭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索要“红钱”6次以上,共索取“红钱”人民币2600元以上。期间因为唐某乙、彭某某不愿支付红钱,韩某乙先召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等十人左右与彭某某等人在金山村金翅膀幼儿园“谈判”,后韩某乙又召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等十人左右持砍刀到赌场内“谈判”。2019年11月初,唐某甲通过不发送赌场位置的方式拒不向韩某乙等人支付“红钱”。韩某乙在知道唐某甲赌场的位置后,召集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等十人左右持砍刀到唐某甲的赌场索要“红钱”,后唐某甲同意继续支付“红钱”。后韩某乙和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杨某甲等人到唐某甲的赌场索要“红钱”8次以上,共索取“红钱”人民币5000元以上。
3、2019年11月期间,韩某乙和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到林某甲开设的赌场索要“红钱”三次以上,共索取“红钱”人民币900元以上。
4、伍某某于2019年9月期间在瑞安市仙降街道黄金果园、大坑山上等处开设赌场,雇佣韩某乙和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等人为赌场看场、望风。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均参与十天以上,每天参与赌客人数二十人以上,期间赌场共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0元以上。
被告人韩某甲于2019年11月21日在瑞安市飞云街道马道村中国邮政附近被公安民警发现,随后被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好家宾馆8201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新安村欧联超市旁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王某甲、赵某某、杨某乙、张某丙、吴某甲、邓某甲、冉某某、王某乙、吴某乙、吴某丙、施某某、艾某某、戴某某、陈某某、邓某乙、何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唐某乙、唐某甲、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韩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韩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韩某甲、杨某甲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甲、韩某甲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张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韩某甲、杨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荷
检察官助理:鲍仁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韩某甲、杨某甲现均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三份。
3.被告人韩某甲现金350元、一部白色VIVO Y51手机均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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