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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乔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刑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渠**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因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佳县**镇**村。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来到佳县**镇**村**养殖合作社,与被告人马某某协商建厂进行酚钠盐提纯化工生产,每出售一车产品张某甲向马某某支付6000元的土地租赁费。7月27日马某某将场地修建好之后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来到场地安装设备,后张某甲联系购买了含酚钠盐的液态化工原料以及液态酸类添加剂共262.45吨,8月3日21时许开始正式生产,在张某甲的指挥下,被告人张某乙、乔某某将地下油罐内的原料以及添加剂抽入地面上的大油罐内进行反应,将产生的废液通过管道排放在场地北面约20米处未经任何防渗漏处理的土坑内,共生产两天,生成产品约60吨,向渗坑排放废液约80吨,因天气下雨,存放废液的渗坑发生泄漏,废液混合雨水流至下方的坝地内。经检测,原危废排放区底面积为246平方米,危废排放区下游渗漏污染区域面积为1215.6平方米。经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污染的土地性质进行认定,该区域为旱地、其它草地和其它林地。经佳县环保局委托陕西得天节能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佳县**养殖合作社院内排放的废液及新增区废水监测,结果为:石油类为30.4mg/L,认定为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该废液为有毒物质。后马某某对外排废液现场进行了清理,经佳县环保局委托陕西得天节能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清理现场取样化验,根据检测结果与背景土壤比对,对环境损害的程度很小,基本达到清理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协查复函、提取笔录、检测报告、服务合同、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乙现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乡**村。联系电话:1869199****

3.被告人乔某某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96699****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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