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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村**号,现任**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委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村**号,现任**村村委委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3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村**号,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3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时任兰陵县大仲村镇**村村委主任,被告人高某某时任**村村委委员兼任会计,被告人张某乙时任**村村委委员。中共兰陵县委办公室于2016年4月28日下发兰陵办发〔2020〕6号文件,政府奖补村内道路硬化资金:15元/m2 及1袋水泥。2016年11月,**村经招投标将修建本村“户户通”工程承包给刘某某。合同约定除去上级奖补资金15元/m2、一袋水泥外,村民集资补贴7元/m2

2017年7月,对该工程进行验收时,被告人张某甲与高某某、张某乙商议,通过在平面示意图上造假虚报修路面积来骗取补助资金用于弥补村民集资款项的缺口,上报面积98059.1m2,申请拨付资金1470887元,经查,承建方实际修路面积为87288.8 m2,虚报修路面积10770.3 m2,骗取国家补助款161554.5元(10770.3×15)和价值164242.5元(10770袋(305元/吨20袋)中联水泥,共计325797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7年11月16日以200000元价格将剩余水泥卖给他人,当日又将该笔钱款支付刘某某工程款。**村于2018年1月10日收到拨付资金1470887元,于2018年2月1日,支付刘某某用料款110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支付刘某某工程款2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硬化合同书等书证;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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