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陕西省武功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街乡**村**号,现住陕西省武功县**街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新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南省新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西省黎川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黎川县**镇**村**号户**,现住江西省黎川县**镇**村**号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南省东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组,现住湖南省东安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巨野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街道**楼**庄**村**楼**村**号,现住山东省巨野县**街道**楼**庄**村**楼**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路**巷**号,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3199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卿某某、左某某、刘某某、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七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19日至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9日,被害人何某某被女网友“邓某某”(另案处理)骗到漳州市芗城区**路**村**幢**室传销窝点内,后被告人张某甲(该传销点主任)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张某乙、卿某某、左某某、刘某某、那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传销工作言语洗脑及近身看管。
2、2018年9月1日,被害人杨某某被女网友“邓某某”(另案处理)骗到漳州市芗城区**路**村**幢**室传销窝点内,后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张某乙、卿某某、左某某、刘某某、那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传销工作言语洗脑及近身看管。
2018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传销窝点并解救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卿某某、左某某、刘某某、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卿某某、左某某、刘某某、那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张某乙、卿某某、左某某、刘某某、那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贰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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