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号,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3日由云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23日由云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72********,汉族,专科毕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现住云梦县**镇**路**号,原武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12日由云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87********,汉族,专科毕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室,**招标有限公司**。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72********,汉族,本科毕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现住襄阳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襄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赵某某、杨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14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云梦县**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了承接该工程,被告人张某甲借用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张某甲的妻子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上述情况下,拿来了武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帮助其投标,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帮其借用湖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襄阳*甲建筑有限公司、襄阳*乙建筑有限公司、襄阳市**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张某甲支付给杨某甲资质费、**出场费2万元。同时,张某甲安排魏某某、资料员王某某制作标书及对其他被借资质公司标书进行检查,各公司投标报价均由张某甲确定。2017年4月26日,张某甲以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人民币4025742.08元,同年8月该建设项目竣工,该工程张某甲非法获利143379.24元。
2.2018年1月,**招标有限公司代理云梦县**乡集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资格预审公示前,将该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通过QQ邮箱发送给张某甲,张某甲对资格预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赵某某将修改后的预审文件予以公告。为了承接该工程,张某甲借用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张某甲安排魏某某、资料员王某某对各被借用资质公司的标书进行检查,并由张某甲确定各公司的投标报价。2018年3月27日,张某甲以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人民币10503933.06元。因部分工程在2017年由**乡政府组织实施完成,招标实际工程量为650万左右。2019年6月该建设项目竣工,该工程张某甲非法获利202247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杨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
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请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涉案企业工商信息、QQ聊天记录截图、QQ邮箱信息内容截图、云梦县**小学教学楼主体及变更工程项目结算报告、关于**乡集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咨询报告、扣押清单、任职免职文件、暂扣款凭条等书证;2.证人聂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张某丙、徐某甲、汪某某、吴某甲、李某某、胡某甲、张某丁、朱某某、胡某乙、洪某某、杨某乙、陈某乙、张某戊、张某己、姜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代某某、黄某某、闵某某、熊某某、颜某某、聂某乙、姜某乙、罗某某、刘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赵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赵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招投标过程中,联系多家单位对工程进行围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魏某某、杨某甲明知张某甲串通投标报价仍积极参与、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串通张某甲在资格预审公示前对资格预审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魏某某、赵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729****,魏某某联系电话1387186****,赵某某联系电话1860270****,杨某甲联系电话135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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