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75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辅警,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镇**花园**区**栋1单元302。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街**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2019年3月2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镇**花园**栋**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7********,汉族,初中肄业,厨师,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1月底,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吴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成员以威胁手段,单独或相互结伙在资阳市雁江区老城区、简阳市城区选择疑似饮酒驾车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交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文某某在与张某甲聊天中获知马某某长期酒后驾车。2018年12月15日凌晨,文某某驾驶川MW****猎豹越野车搭乘被告人魏某某在蓝调酒吧外等候马某某,在看到马某某从酒吧出来驾车离开后,文某某驾车尾随至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一巷雅香居外与马某某驾驶的现代轿车相撞。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文某某便报警处理。在交警大队经协商,马某某赔偿8000元。
2.2018年12月21日凌晨,由被告人文某某寻找酒驾司机,被告人张某甲借朋友袁某某的一辆银灰色别克桥车在资阳市雁江区黄龙与仁德西路路口与万某某驾驶的天籁车相撞,索得赔偿金10000元,后张某甲、文某某各分得5000元。
3、2018年12月30日凌晨,由被告人文某某寻找酒驾司机,被告人吴某某驾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甲在资阳市雁江区骏兴路与松涛路路口与张某乙驾驶的起亚车相撞,索得赔偿金4888元。后张某甲分得1300元、文某某分得2188元、吴文壕分得1400元。
4、2019年1月7日凌晨,由被告人文某某寻找酒驾司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MN****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甲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江大道南侧方向与罗某某驾驶的凯迪拉克轿车相撞,索得赔偿金600元,由魏某某个人所得。
5.2019年1月9日晚,由被告人文某某寻找酒驾司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MN****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甲在资阳市雁江区海峡路口左转往铁路桥方向与宋某某驾驶的长城越野车相撞,索得赔偿金4010元。后魏某某分得1000元,文某某分得500元,文某某和张某甲共同消费1860元,剩余现金由张某甲所得。
6、2019年1月13日凌晨,因怀疑陈某某酒后驾驶,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MN****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在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二段东侧路面与陈某某驾驶的川MQ****标志车发生擦挂,后要求赔偿未果。
7、2019年1月14日凌晨,由被告人文某某寻找酒驾司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MN****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甲在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二段东侧路面与李兴刚驾驶的面包车相撞,索得赔偿金3600元。后魏某某分得1000元,文某某分得1600元,张某甲分得1000元。
8、2019年1月16日晚11时许,由被告人文某某寻找酒驾司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MN****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甲在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东北侧铁路旁与薛某某驾驶的奔驰越野车相撞。因薛某某饮酒,未进行赔偿。
9. 2019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驾驶川MN****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魏某某在凤岭路酒吧外寻找酒驾司机。在看到孙某某从酒吧出来驾车离开后,文某某驾车尾随至资阳市雁江区家乐福超市对面与孙某某驾驶的雪佛兰轿车相撞,索得赔偿金800元。后文某某分得500元,魏某某分得300元。
10、2019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短信告知被告人文某某万某某喝了酒准备开车,文某某随后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驾驶川MN****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魏某某在简阳市通港花园西南侧路边与万某某驾驶的荣威轿车相撞。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张某甲便报警处理。后在交警大队经过调解,万某某赔偿1200元,张某甲另索得300元拖车费和200元差旅费。
11、2019年1月28日晚,由被告人张某甲寻找酒驾司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MN****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文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侧九曲河地下车库入口与付某某驾驶的长城越野车相撞。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魏某某便报警处理。现交警还未对此次事故作出处理。
12、2019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魏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文某某开车搭乘被告人吴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中城街与政府东路转角处与一辆白色大众车相撞,因对方未饮酒,未进行赔偿。
13、2019年1月的一天凌晨,由被告人文某某寻找酒驾司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川MN****众泰越野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甲在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一段北侧路面与一辆宝骏越野车相撞。因对方未喝酒,未进行赔偿。
14、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由被告人张某甲寻找酒驾司机,被告人文某某开车搭乘被告人魏某某在简阳市健康街东北街口路边与一辆东风轿车相撞,因对方人员认识,未进行赔偿。
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邓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万某某、张某乙、罗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薛某某、孙某某、万某某、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文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在彬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街**小区**单元**楼**号,电话:18328******。
2.卷宗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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