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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看守所,2018年7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解回,2018年7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2018年8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解回,2018年8月1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重大、复杂,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间伙同黄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接收赌资580余万元;其提供给赌博公司的个人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43100********)、个人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122610010********)被赌博公司用于收取赌资7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2.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间伙同张某甲、黄某某(已死亡)接收赌资460余万元;其提供给赌博公司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3958********)被赌博公司用于收取赌资收取赌资45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福建省清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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