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509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62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暂住本市福田区**村**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在深圳市**地产工作,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村**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村**组,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街道**大厦**栋**房。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嫌疑,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害人何某甲为了让女儿就读本市福田区**小学本部, 委托福田区**路地产中介陆某某帮其打听在学校附近是否有未锁定学位的学位房出租。陆某某收到委托后,就在中介微信群内发布相关信息。同年4月21日前后,被告人黄某某在中介微信群内看见陆某某发布的信息,就告诉了被告人张某甲,让张某甲单独联系陆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将福田区**村**栋1**房及业主身份证信息发给被告人肖某某,让肖某某制作了上述房屋的假房产证及业主假身份证,同时通知陆某某称有相关学位房出租,要收取人民币85000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的学位租赁占用费,并约定同年4月24日去**街道办内的**房屋租赁管理所门前见面并办理租赁合同,签好合同后从85000元中扣取6000元给陆某某作为中介服务费,而且只收现金。
同年4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将做好的假房产证及业主假身份证件送至福田区**路靠**村**局门前交给被告人张某甲,并通过微信先后共收取被告人张某甲200元。同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约被告人唐某某至在上述**局门前见面,并把假房产证一张、业主假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名为“李某某”的身份证装在一个黑色挎包交给被告人唐某某,让唐某某冒称“李某某”,作为业主委托人去与陆某某见面,并约定给被告人唐某某2000元作为跑腿费用。
同年4月24日16时许,陆某某在见到被告人唐某某后,通知被害人何某甲到**街道办内的**房屋租赁管理所门前见面,并在柜台办理房屋租赁手续。而**房屋租赁管理所因权限不足,无法核实房产证及业主身份证的真假,只是核实了房产证号与业主的身份证号一致后,开具了房屋租赁凭证。
取得房屋租赁凭证后,被害人何某甲将现金79900元交给被告人唐某某。因为银行卡取不出现金,被害人何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陆某某10100元,称其中5000元系给陆某某的中介服务费,另外5100元由陆某某取现后交给被告人唐某某。后被告人唐某某给了陆某某现金900元后就各自离开。同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约被告人张某甲在福田区**路**大厦楼下的停车场见面,将现金79000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给了唐某某现金2900元作为跑腿费,唐某某自行离开。后被告人黄某某托朋友敖某某与被告人张某甲见面,收好处费现金24500元后再由敖某某转交给被告人黄某某。
2020年4月30日,被害人何某甲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陆某某将其取得的中介费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何某甲。同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得知何某甲报警后,就通知被告人张某甲赶紧退钱。张某甲就让被告人唐某某于5月4日通过微信退还2500元,被告人黄某某于5月5日退还现金24500元,并带被告人张某甲一起取钱。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将现金72000元放在**村**食府内,通知陆某某过来拿走退还给被害人何某甲。后来陆某某于5月6日退还6000元给被害人何某甲。5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委托的亲属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8日经民警侦查抓获。被告人唐某某于5月27日经民警侦查抓获。同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同年6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备案材料、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病历资料,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敖某某、史某某、张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唐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涉案部分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唐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唐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一个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李棠棠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7******* ;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肖某某现在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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