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张某甲在清流以将微信号包装为“高富帅”,并通过他人将抖音女性粉丝引流到该微信号,继而以虚构的“**传媒公司”攒人气、开展微信红包返利活动为由,骗对方发送微信红包到指定收款二维码的方式,骗取对方钱款。之后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雇用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在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园**幢**室以前述方式实施诈骗。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得被害人祝某某人民币1954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骗得被害人奉某某188元;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骗得被害人陆某某14795元。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骗得被害人施某某1740元,骗得被害人李某乙988元。
3.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骗得被害人刘某某666元。
4.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生)188元,骗得被害人金某某1000元。
5.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骗得被害人周某某535元。
6.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骗得被害人张某乙1173元。
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于2019年9月9日在三明市梅列区**园**幢**室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祝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人像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的公司开业开展微信红包返利活动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甲共计人民币23227元,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共计人民币62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的部分行为与被告人黄某某、翁某某、李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饶炉英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小区**栋。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小区**栋。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
3.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十四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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