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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黄某甲、蒋某甲、夏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337号

1.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杨某甲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乡**村**号。2013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头、黄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号。1997年12月9日,因犯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8月8日,因赌博被湖南省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3.被告人蒋某甲,绰号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乡**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4.被告人夏某某,绰号玉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武冈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蔡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蒋某甲、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蒋某甲、夏某某经密谋,先后在肇庆市**区***南侧被告人夏某某的猪场、**区***村案犯罗某甲(在逃)的鱼塘房屋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抽头渔利,抽头所得利润平均分配。被告人张某甲主要负责在赌场内放贷,并雇请胡某某帮忙放贷;被告人黄某甲主要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和购买赌场的饮用水、香烟等物品;被告人夏某某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抽水;被告人蒋某甲负责管护“水钱”。案犯黄某丙(另案处理)受雇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购买盒饭,并与案犯肖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在赌场内放贷牟利。陈某某受雇为赌场看风。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蒋某甲、夏某某将赌场转移至**区**村西北侧被告人李某甲的猪场。当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蒋某甲、夏某某及黄某丙、胡某甲、肖某甲、陈某某、李某甲、莫某某、戴某某、莫某甲、李某乙、伍某某、张某乙、梁某某、钟某某、李某丙等赌博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980元、扑克牌、记录放贷的账本等物品一批。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蒋某甲、夏某某均从中平均获利约7000多元,被告人夏某某实际分得约4000元。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某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蒋某甲、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蒋某甲、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夏某某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坤

              2019年12月9日

附:

1.全案材料玖册、光盘肆拾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黄某甲、蒋某甲、夏某某签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量刑建议书拾贰份;

4.换押证壹份;

5.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蒋某甲、夏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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