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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黄某甲妨害公务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61号

被告张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于 2020 年 8月 19 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4日20时许,博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博罗县**镇**村**鞋厂前的“**菜馆”门前进行清查,执行收缴用于赌博的“吹波机”,抓获涉赌人员四名,缴获赌资700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陆续赶往现场,并拦截及围攻治安大队民警黄某乙、朱某某、黄某丙等人,致使黄某乙、朱某某、黄某丙受伤。经鉴定,黄某乙、朱某某、黄某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020年6月16日10时许,张某甲、黄某甲经博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黄凯琳

2020年9月28

                                       

    

附:1.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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