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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黄某甲涉嫌盗窃罪、江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张某甲富,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广东省普宁市**街**楼。无前科。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福,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无前科。因盗窃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群,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犯有抢劫罪于2002年4月17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江某甲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日18日7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富驾驶一辆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粤MF5****)载着被告人黄某甲福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河东村,发现被害人曾**饲养的一只金某某母犬走在路上,被告人黄某甲福下车利用铁丝圈套住金某某母犬的头部并将金某某母犬拉上五菱之光面包车。得手后,被告人张某甲富、黄某甲福将偷来的金某某母犬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江某甲群。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金某某母犬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狗只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某某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曾**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DVD光盘。

(二)2020年3日23日7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富驾驶一辆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载着被告人黄某甲福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过境路益顺二手车行门口,由被告人黄某甲福偷走被害人温某甲放在门口的一张本田牌雅阁轿车座椅。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田牌雅阁轿车座椅价值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某某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温某乙胜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DVD光盘。

(三)2020年3月24日5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富驾驶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载着被告人黄某甲福再次窜到揭西县河婆街道温泉二路消防队旁边一沙场,由被告人黄某甲福进去沙场内,利用铁丝套住并偷走被害人张某丙饲养的一只潮州大头犬。得手后,被告人张某甲富、黄某甲福将偷来的潮州大头犬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江某甲群。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潮州大头犬价值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狗只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某某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DVD光盘。

(四)2020年4月1日4时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富驾驶一辆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载着被告人黄某甲福窜到揭西县龙潭镇龙东村委坡坪村一田地,由被告人黄某甲福拿着一把黄色手工刀割断栓山羊绳子,偷走被害人蔡**放养在田地的一只白色母山羊。得手后,被告人张某甲富、黄某甲福将偷来的白色母山羊以65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江某甲群。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母山羊价值人民币22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富、黄某甲福盗窃作案四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500元;被告人江某甲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三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某某具结书及其他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蔡**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富、黄某甲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富、黄某甲福、江某甲群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某乙,《认某某具结书》三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四份,DVD光盘一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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