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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黄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五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苑*单元*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发现其女张某乙(殁年10岁)书包内有玩具及351元现金人民币,因之前张某乙有偷拿行为,二人遂商议次日晚对张某乙进行教育。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了解情况后,便用网线、围巾将张某乙捆绑在卧室隔断上让其反省,捆绑期间,因张某乙挣扎,张某甲便使用皮带抽打其腿部,后二人离开,由张某甲坐在饭厅观察。22时许,张某甲发觉情况有异,遂立即进屋,发现张某乙面部苍白,口吐白沫,即刻与黄某甲一起将张某乙送至巴中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张某乙已经死亡。经鉴定,张某乙系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何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因教育方式不当,过失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东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苑*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800958****;被告人黄某甲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苑*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3551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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