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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龙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47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汉族,高职,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王香芝,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8********,汉族,高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园**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黄菲,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叶某某、李某某、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旭日小区14幢403室组建工作室,召集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及孙某某、董某某、罗某某等员工运营名为“传奇战场”的赌博APP供赌客以兑换分数押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博工作室以坐庄及赌客提现收取5%手续费的方式进行盈利。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招揽赌客、推广赌博APP;被告人龙某某负责在赌博游戏里聊天活跃气氛。

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该赌博工作室累计接受赌资共计13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共获利22543元;被告人龙某某参与时间为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该赌博工作室累计接受赌资共计43万余元。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抓获归案;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赌博工作室出入款表格、账本复印件、电脑内的文档截图、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及同案人员孙某某、罗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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