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街**排**号**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楼**门**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帮助侯某甲(已判决)从原公安北辰分局民警吕某甲(另案处理)处通过天津市海河英才政策为侯某甲本人以及王某甲、刘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王某乙六人非法购买《准予迁入证明》。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侯某乙、吕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少冲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楼**门**号,电话1892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