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犯罪
2019年12月2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黑E****B号欧蓝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大同区高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新路2公里加500米公路处时,与沿高新路由西向东在道路北侧行走的行人董某某相刮后,又与董某某同方向行走行人曾某甲相撞,致使受害人曾某甲(男,殁年54岁)当场死亡,董某某受伤(未达轻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2019年12月20日22时,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黑E****N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至红岗区杏树岗镇宏伟村东侧树林带,以1300元的价格(每袋50元)从“老姜”(另案处理)手中收购26袋原油,张某甲将原油装载到该车后,驾车行驶至萨大路时,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工作人员截获,经称重,原油净重1.104吨,价值人民币3462.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交通肇事犯罪
1.物证:现场肇事车辆及被害人尸体照片等;
2.书证: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犯罪记录调查、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董某某、曾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大同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文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大庆市公安局红岗交警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
6. 勘验、检查、辨认、勘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
1.物证:现场原油、称重及车辆等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涉案原油价格计算说明、回收证明、价格证明、称重单、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污油含水化验分析单;
5.勘验、检查、辨认、勘查实验等笔录:张某甲对其作案地点、涉案原油及称重、作案车辆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超速行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定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涉案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对其进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拉运原油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张某甲赃物全部被收缴,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庄倩倩
书记员:汪泓旭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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