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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305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27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6日经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EE3**轻型自卸货车沿邢台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京深线交叉口处(京深线393km+200m)时,与同向行使左转弯的骑电动自行车人徐某某(载张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某、张某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村委会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郝书雷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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