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悬挂号牌为辽H****8、登记号牌为辽M****5的逾期未检验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沿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石桥市官屯镇**厂门前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项某某撞倒,致项某某当场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项某某因枕寰关节完全脱位引起颈髓离断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项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书证;5.鉴定意见;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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