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8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肥西县上派镇青龙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肥西县上派镇青龙潭路与下派路交口附近处,因超速行驶碰撞到李某某驾驶的在该路口辅道左转弯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致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及时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肥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方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等;

4.鉴定意见:安徽全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和肥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