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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蚌埠市**集团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C*****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业街路口向南右转弯时,所驾车辆前部撞到遇绿灯放行沿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行人张某乙,造成张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0年8月28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9月10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

另查,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代为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所健康体检表、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死亡证明、入院死亡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人口信息、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常驻人口登记卡;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5.勘验笔录、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已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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