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捕前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楼**室。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9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荣成市**路由北南行,行至荣成市**路**路交叉路口处与前方张某乙驾驶电动车载于某某顺向行驶时刮碰,致于某某死亡,张某乙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明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随文移交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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