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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淄博市**区**街道**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平市**镇**村路口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部左侧与张某乙驾驶的无号牌**牌正三轮摩托车后侧右部发生碰撞,无号牌**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逆时针旋转右侧倒地停止,张某乙摔落于东半幅路面内,与此同时,李某某驾驶的鲁******/鲁*****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其左侧车轮碾压倒地的张某乙,致张某乙死亡。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部严重损伤死亡。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对其询问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2020年12月14日,经交警人员电话通知,张某甲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在交强险范围之外,一次性赔偿张某乙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张某乙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甲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赔偿凭证等;2.证人李某某、张某丙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换领

检察官助理:娄慧静

2021年3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区**街道**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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