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乌市警务站巡控人员,住乌鲁木齐市**北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新A2****号小型轿车沿乌五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3团3连路口时,由于车速较快,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道路中央隔离设施,致车辆受损,张某甲、张某乙、候某某受伤(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第六师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候某某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经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白某某、张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五市公交认字[2018]第3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技术鉴定[2019]酒精鉴字BB10、事故鉴字BB0003号鉴定书、(兵六)公(司)鉴(法病)字[2018]24号、鉴定书及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超速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强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19988****。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