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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身份证号码:43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岳阳市**区白**居民点。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湘AR1***号牌轻型箱式货车搭乘其妻黄某某沿湘阴县**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东侧绿化隔离带,车辆侧翻,造成黄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绿化隔离带树木被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张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琼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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