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乡**村**号,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河龙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3时4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乘员:张某乙、张某丙)沿漳州市龙文区郭坑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进入九龙大道路口时与沿九龙大道由北往南方向由张某丁所驾驶的闽******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死亡。
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丁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肇事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2、《归案过程》;3、证人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同时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阮同鑫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居住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社**号,联系电话:1525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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