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农垦社区**区**委**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黑R36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佳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富锦市二龙山镇双合村东路口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规超越张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致使两车相刮,三轮车上的张某乙、张某丙(男,67岁)、董某某受伤,被害人张某丙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经鉴定:死者张某丙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胸部被钝物作用,造成两侧肋骨多发骨折、心脏挫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丙无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于当日向富锦市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富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大业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农垦社区**区**委**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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