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7〕6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办事处***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1日由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DJ****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场南门附近路段时,撞住行人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郏某某当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次日下午到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7年7月5日,上蔡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情况及有关说明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张某丁、胡某某、张某戊、尚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代理检察员:张金峰
2017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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