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丰镇市旧城区**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蒙JY****号小型轿车沿丰镇市G5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丰镇市G512国道161KM+590M(原省道102线)处道路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乌兰察布公安局三台合一系统122接处警综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终止复核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梁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及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1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人员的到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雪英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556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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