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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7********,汉族,专科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学校对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境内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桥**处时,与前方同向推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孟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孟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张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将孟某某送至乌审召镇中心医院进行救治。案发后,张某甲向被害人孟某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归案情况说明;3.户籍信息;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死亡注销证明;7.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9.谅解书;10.证人证言;1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2.视听资料;13.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明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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