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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6********,壮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镇**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2 月24 日,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载何某甲、何某乙)由丘北城区方向沿桥笼线驶往笼陶村方向,1 时35 分许,行驶至笼桥线(X491线)K10+570m 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在左转弯过程中驶离道路有效路面并与道路右侧行道树相撞,造成何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甲无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09mg/100ml血。经鉴定,何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以后,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告知书,证实本案的侦查程序合法。被告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案发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也不是网上在逃人员,被害人何某甲的身份信息,其户口已经注销。到案经过、传唤证,证实被告人在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张某甲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以及涉案车辆的信息,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2.证人证言:何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与张某甲、何某甲在张某甲家中吃饭喝酒后,其乘坐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回家途中经过事故地点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兄弟何某丙到家中向其告知何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其到达现场后发现何某甲已经死亡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案发当天,与何某甲、何某乙在其家中吃饭喝酒后,其开车送何某甲回家途中,经过事故地点时,其所驾车辆在左转弯过程中驶离道路与右侧行道树相撞后,造成何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以及张某甲对其饮酒地点、所驾车辆、事故现场进行了辨认。

5.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书:证实经事故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甲无责任。经鉴定,何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血液检测,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09mg/100ml血。经车辆技术鉴定,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9km/h,发生事故时各项功能均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6.视听资料:光盘3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萍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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