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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白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云Q*****号微型轿车,由兰坪县**镇**村委会***组驶往金顶方向。7时32分,当车行至怒江路北区延长线金龙大桥路段处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行人李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在他人报案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兰坪县人民医院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预付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他人报案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文娟

                                检察官助理:胡  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98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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