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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4月1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东风牌404B 型轮式拖拉机,在兰西县**镇**村**屯徐某某家大门前(水泥道下),与坐在板凳上的徐某某妻子被害人姜某某相撞,造成姜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

3、证人田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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