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村**社**号, 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超载驾驶北京牌蒙******号普通低速货车沿纬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纬二路与经五路交叉路口处,与沿经五路由北向南张某乙驾驶的东风牌宁******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北京牌蒙L52230号普通低速货车乘车人鲍某某死亡、乘车人白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16人、以及驾驶人即被告人张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乙报警,被告人张某甲一直在现场等待。
后经乌拉特后旗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无责任。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甲和张某乙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张某甲每100ml血样中含有71.2mg乙醇,张某乙每100ml血样中含有1.59mg乙醇。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对鲍某某尸体进行检验鉴定,鲍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对受伤人员进行人身损伤鉴定,闫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白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刘某某、周某某、曹某某、高某某、詹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赵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巴彦淖尔市医院诊断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十七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腊梅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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