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92********,汉族,大专文化,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胡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3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国际水产交易中心冷库**号前驾驶白色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倒车后停车,适有被害人李某甲在后方开车后门时,被告人张某甲向后行驶致使车辆后部将李某甲挤到车辆与站台之间,造成车辆受损、李某甲受伤。被害人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8月18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于2020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涉案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扣留拖移车辆存放费用告知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通话记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户籍人口信息页、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赔偿和补偿协议、谅解书、撤案申请书、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回执、保险单及调查授权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郑某某、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勘验检查:证人王某甲、郑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解晓彤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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