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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栋**单元**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张某甲此前无犯罪前科,无行政处罚。

   辩护人黄正,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98194****。

    被害人曾某某(死亡),曾用名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11211963********,殁年56岁。

    被害人张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11211965********,现年55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一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牌号为渝F*****号的小型轿车沿天府新区白沙街道麓山大道三段由白沙场镇方向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8时01分许,张某甲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白沙街道麓山大道三段与简华村1组77号门前村道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左转弯通行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曾某某驾驶并搭载张某乙的川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 被害人曾某某当场死亡,张某乙受伤。

    经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渝F*****号小型轿车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经鉴定,张某乙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张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0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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