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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陕******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昆磨高速公路由昆明往普洱方向行驶,10时16分,当车辆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K282+400米(**3号隧道)处时,所驾驶车辆驶入封闭的左侧行车道,先后与**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作业的云******号轻型自卸货车及施工人员胡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刀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张某甲、胡某某、马某某、刀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马某某、刀某某为轻伤一级,胡某某为轻伤二级。经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那某某、张某某、刀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均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过磅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那某某、罗某某、白某某证言;3.被害人刀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发跃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77****7046。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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