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辽B****9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金州区**街道“玉王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km+500m处路口超速超车时,与沿无名路由北向南进入“玉王线”公路被害人某某乙无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某某乙受伤、车辆损坏。同年11月27日,某某乙死亡。经鉴定,某某乙系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不全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甲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曲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培旭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联系电话:1524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