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1********,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照津K****1蓝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新立村立交桥南侧辅路机非混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一纬路匝道处撞上右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齐某某,造成齐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甲让其妻张某乙赶到现场报警归案后离开,后于2020年1月3日到东丽分局交警支队张贵庄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4月24日张某甲共赔偿被害人齐某某家属73.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且本案已赔偿完毕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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