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4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47********,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厂**。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楼**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牌照号为津H****8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北侧第四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南开区红旗南路奕聪花园门前时向左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津M****7号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刮擦,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随即失控越过中心绿化隔离带驶入快速路对向车道,先后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张某甲驾驶的牌照号为津E****2的威志牌小型轿车、薛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N****6的长城牌小型轿车、吴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H****1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驾驶车辆内乘客M某某死亡(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M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及王某甲等四人受伤,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牌照号为津H****8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起火及其他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截止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乙、薛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2、证人侯某某、王某乙、牛某某等的证言;
3、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天津市急救中心诊断证明书、心电图单、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被害人的诊断证明书、涉案人员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涉案车辆照片、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涉案人员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若赔偿所有被害人,则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范晶晶
2018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