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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单县**镇**村**楼**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工业区**区**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津B****0“金杯”牌中型客车沿津南区葛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深高速跨线桥上时,因发现情况晚,其所驾车前部右侧与路中行人张某乙身体相撞,致张某乙受伤,后张某甲将受伤的张某乙送医院救治。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乙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投案,至今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明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学礼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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