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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滁州市琅琊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现租住全椒县**小区对面(户籍所在地为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室),被告人张某甲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04时45分,被告人张某驾驶皖M*****重型自卸货车,从**桥沿**路往**方向行驶,行驶至全椒县**路与**路交叉路口(**桥),将骑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张某乙骑撞倒,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现场勘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肇事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租住地:全椒县**小区对面,手机:1351252****。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收条及谅解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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