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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编号:3403211978********,汉族,固镇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13时19分许,张某甲驾驶皖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家园”附近向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沿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薛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薛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31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待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张某乙薛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1.​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 视听资料;

1.​ 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11月18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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