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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自然村**号,住当涂县****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5时4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当涂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车头左侧部位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碰撞,致张某乙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张某甲驾车逃逸。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路面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未报警,驾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经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张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事件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视频截图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露琼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94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及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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