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张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前进村管老庄乡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管某某家门前路段时,撞倒路东侧行人梅某某,造成梅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梅某某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40.4mg/100ml。案发后,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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