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5日17时20分许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明县武胜桥镇后张楼村处时,因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夜间行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保持右侧通行而与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鲁******轻型厢式货车继续向前推行,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丁驾驶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电动三轮车的张某丙受伤、张某丁因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孙某某、李某某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