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路**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寒区亭海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辛庄路口南HT-BH049灯杆处时,因操作不慎撞到路中间护栏上,护栏飞出后砸到杨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鲁******小型轿车上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绿化带中,致杨某某构成重伤二级,两车及护栏绿化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齐某某、考某某、高某某、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茹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