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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埔**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未登记号牌的二轮电动车从平和县安厚镇往大溪镇方向行驶,行经东东线平和县大溪镇坪塘村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从后方撞倒在非机动车道上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吴某甲,造成被害人吴某甲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吴某甲因治疗无效于2019年4月15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福建平立司法鉴定所、福建鼎力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理智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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