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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92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醉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12.56mg/100mL)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乙和张某丙)沿本市**镇**大道由**村往**方向逆向行驶,途经**对出路段时,车头与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M****)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倒地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事故。

案发后,群众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所受损伤均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等;3. 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逆向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娴

  2020年8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39341****,保证人樊某某,电话1599277****。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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