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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牵引混凝土搅拌机搭乘叶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练某某罗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黄某某张某戊刘某某由信宜市**镇往信宜市**镇方向行驶,驶至信宜市****村下坡拐弯路段时车辆失控,搅拌车和拖拉机发生侧翻,造成张某己陈某某曹某某当场死亡,叶某某受伤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黄某某张某丙张某戊罗某某刘某某张某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己符合外力致全身多处部位损伤从而致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陈某某曹某某均符合外力致头面部损伤从而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叶某某符合外力致全身多处部位损伤从而致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丁罗某某黄某某均致轻伤一级。经信宜市**汽车修配厂检验鉴定,无号牌拖拉机没有安装刹车系统,是不合格车辆。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张某甲雇主张某庚与死者家属方达成赔偿协议,分别一次性向各个死者的家属赔偿丧葬费和其他费用,取得上述家属的谅解,上述家属均作出谅解书,请求法律机关免除或者减轻对张某甲的处罚。同时张某庚支付了伤者张某丙张某戊张某丁罗某某黄某某的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害人及其家属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赔偿凭证、医疗收费票据、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张某庚徐某某胡某某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戊张某丙张某乙罗某某练某某黄某某张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状况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信宜市****村下坡拐弯路段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按规定载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四人死亡、五人轻伤、车辆损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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