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且在吸食吗啡后,驾驶牌照号码为川HM****小型轿车沿广元市利州区北二环由广元市天立学校向水柜路方向行驶,行至116厂路口下穿隧道处,与在道路上从事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物证;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检验报告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巷**号*栋*单元*楼*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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